日期: 2021-12-18
根据《商标法》49条2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的撤销简称"撤三"
被提撤销的人要举证,
撤销申请人要质证,
评审组来了
你还不准备材料
(评审及诉讼阶段)
所以,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很重要!
一、商品证据: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二、服务证据: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三、不视为使用: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四、待补强证据: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五、正当理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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